共同犯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有预谋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当然在犯罪过程中是有可能出现各种的犯罪形态,如中止、未遂等等。一般对共同犯罪中中止的认定比较困难,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对共同犯罪的中止认定有哪些条件。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非常复杂,涉及的案件非常多,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同犯罪人按照分工的不同可以分成: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几种。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具体运用共同犯罪中止的条件就不同,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加以区别对待,有效的保障人权。
1、组织犯的犯罪中止
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共犯,以及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显然组织犯在犯罪集团中具有最主要的作用,如果组织犯仅仅采取消极的放弃参与的行为,不足以抵消他先前的行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原因力作用,很显然如果不是由于组织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就不会发生后来有序的犯罪活动,其他共同犯罪人得到了组织犯的帮助,因此组织犯负有以积极行为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组织犯中止犯罪应具备的条件是(1)自动放弃犯罪;(2)在犯罪过程中止犯罪;(3)有效性,即积极有效地阻止整个共同犯罪的完成,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2、实行犯的犯罪中止
实行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在单个实行犯的场合,其中止与单人犯罪的中止要求相同。在多个实行犯的场合,个别实行犯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就能切断与危害结果间的联系,就可视为中止。如在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质的共同犯罪中,如强奸罪、脱逃罪等,共同犯罪人想要中止犯罪,只要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为必要。
3、帮助犯中止的条件
帮助犯里有从犯和胁从犯,是对主犯的犯罪行为提供某些方面的帮助,要想中止犯罪,要想中止犯罪,所具备的条件除了自动性和时间性之外,有效性和彻底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1)放弃犯罪故意,切断与共同故意的联系。(2)消除先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教唆犯是指故意用劝说、利诱、威逼或者其他方法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关于教唆犯成立的犯罪中止的标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教唆中止以教唆人行为为标准说,主张教唆人教唆行为是否中止,应以原教唆人之教唆行为是否中止为断,教唆行为中止为教唆中止,教唆行为如未中止者则不会发生中止问题;第二种是教唆中止以被教唆人之行为为标准说,主张教唆人教唆行为是否中止,不以教唆人自己之教唆行为为标准,而应以被教唆人之犯罪行为为标准,当教唆人有效中止被教唆人之犯罪行为时为教唆中止犯,否则不成立教唆中止犯。
在教唆犯问题上,我认为单纯以教唆人行为为标准或片面的以被教唆人行为为标准都不妥。根据教唆犯二重性特点及犯罪中止理论,教唆犯中止的成立,要求教唆犯主客观相统一,其要自动中止教唆并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中止”表明了教唆犯中止犯罪的主观意愿具有自动性,“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表明了教唆犯成立中止犯在客观结果上的要求。就教唆犯的中止而言,要切实考察教唆犯的主观意愿,如果教唆犯停止犯罪是由自己的主观意愿以外的原因所致,则显然不能成立教唆犯的中止。同时,被教唆人自动中止犯罪的场合,如果教唆人既没有自动中止的主观意愿也没有中止行为,则教唆犯不成立中止,而是构成教唆犯的未遂。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共同犯罪的中止认定有了一定了解。由于共同犯罪会区分主犯、从犯、帮助犯、教唆犯等,所以在对中止认定的时候一定要先分清楚当事人是属于哪种犯,这样才能知道其所作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