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5日下午,赵某经过自家小区楼间过道时,被楼顶滑落的雪水冰挂砸到,导致头面部受伤。事发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15天,期间共支付医疗费2.5万元,出院后经鉴定,其头面部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为要求赔偿,赵某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共计1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律师分析:
首先,该案属特殊侵权案件。楼顶积雪,楼顶冰挂坠落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类案件屡见不鲜。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以上规定,高空坠物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如果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推定。其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委托管理关系,根据该案事实,其对小区安全负有监管义务,作为管理人应当清楚特殊地域气候情况,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在事发之前采取完善防护措施,造成他人受损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区业主对危险来源负有控制义务。 因此,赵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责任人,在特殊季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管理义务,对业主的身体造成损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