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只有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才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进行相关的细化规定。也就是说深圳市关于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其实是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个量刑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吧。
一、深圳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因妨害公务的行为,致使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收集固定案件证据、财产保全等紧急任务无法完成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2)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3)损毁公务装备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怎么认定妨害公务罪?
关于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单独或联合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关于认定妨害公务罪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构成犯罪的;
此外,在我国《刑法》分则的其他规定中,也包含了妨害公务的其他罪名,比如扰乱法庭秩序罪、组织越狱罪等等,这些罪名由于分则都有单独规定,因此,当行为人犯下此类罪的时候,同时触犯了该罪名以及妨害公务罪,构成了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关系。此时应该适用特殊规定的罪名,而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
在妨害公务犯罪当中,虽然犯罪主体不要求是特殊主体,但犯罪的对象却是比较特殊的,主要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