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合同又叫做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一些瑕疵,导致合同的效力无法确定。那么你知道效力未定的合同都有哪些吗?小编整理了相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您做具体介绍。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有哪些
所谓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该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处理原则:
从法律后果上来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三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实践中的效力未定合同主要包括上述三种情况下的合同,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同时,小编还带来了关于效力未定合同处理原则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欢迎你到网站进行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