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对债权人债权的进行救济的制度,一般是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因此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就会既涉及到债务人,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债务人。究竟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如何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3)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我们将债务人的债务人称为次债务人,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会关系到三方,即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对这三者的效力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充分介绍,要是各位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通过的知识栏目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