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分哪些等级?会有什么处罚?

法律常识2023-10-20 12:06:22佚名

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分哪些等级?会有什么处罚?

医疗事故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分哪些等级?会有什么处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p="">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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