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王某与刘某因性格不和,感情确已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儿子小王9岁。协议约定:小王归母亲刘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因小王尚年幼,生活费较少,刘某也有稳定收入,足以维持生活。2009年9月,小王升初中,生活费和教育费相应增加。加之刘某下岗,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当时王某设立的公司效益颇丰,无奈之下,小王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抚养费。王某拒绝,称协议约定抚养费为400元,自己也按时支付,现在没有义务增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请问:小王因升初中教育费增加,是否有权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抚养费?
解答:
小王因升初中教育费增加,有权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但该抚养费是以当时小王上小学时的生活费为标准的,此时小王升初中,所依据的具体情况了发生变化。原协议的约定,不妨碍小王提出合理的要求。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小王因升初中,实际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相应增加,原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生活,王某设立的公司效益颇丰,有给付的能力,小王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