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丙物流公司受乙物流公司委托,将43箱货物由西安运至上海并交甲商贸公司,约定运费2800元。丙物流公司装车时发现3箱货物丢失,由于货物无法找回,遂将余货运抵上海,乙公司未付运费。 乙物流公司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称:2013年10月15日,乙物流公司为丙物流公司承运43箱货物,10月16日经丙物流公司确认在其公司仓库失窃3箱货物并报警,之后确认货物丢失无法找回。经收货方甲商贸公司出具的丢失明细及扣款说明确认在被告承运过程中失窃的货物一共187件,总价值45589.2元,双方多次沟通,但被告拒绝赔偿。现乙物流公司请求丙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费45589.2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物流法律要点:
1、托运人有义务向承运人明确表示其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基本信息;
2、货物丢失明细应当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共同确认;
3、托运单、物流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4、物流双方既无货物损失的其他约定,又未就货物发生损失后协商确定损失金额的,应当按照承运人提供的货物运单中载明的条款,认定货物价值及赔偿数额。
二、律师观点
1、乙物流公司应当在要求丙物流公司托运货物时,明确告知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信息;
2、丙物流公司在提供货物运单时,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明示,提请对方注意,并要求乙物流公司在货物运单上签字予以确认;
3、货物丢失后,乙物流公司应及时通知收货人甲商贸公司、丙物流公司对丢失货物明细进行确认;
4、乙公司在未履行1、3项行为时,对于货物丢失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2项中丙公司提供的货物运单中的约定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权衡本案中货物丢失数与托运数之比,酌定以运费2倍计算赔偿额,即丙物流公司向乙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