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某某于2007年2月1日下午3时30分许,在其暂住的惠东县广厦路某小区门口形迹可疑,公安民警对其进行盘查。郭某某即将随身携带的1小包白色粉末扔在地上。公安民警用被告人郭某某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其借住的某小区17楼 21号房间,从房间内查获100余小包白色粉末。经检验,查获的白色粉末共计 24.0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办案思路及心得
2月份,郭某某的家属找到了我,让我为郭某某辩护,我进入看守所与郭某某沟通了几次,再3次在检察院与法院查看宋某某的案卷材料,为其制定了辩护策略。就是把检察院定为贩卖毒品罪,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判刑期完全可以大幅度的减低。
贩卖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不同的关键,就在于有没有进行了贩卖。
我方辩护方案的中心紧紧围绕着郭某某与贩毒集团的关系,严厉的撇清他们两者之间的联系,并且检察院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郭某某有过贩卖的行为。郭某某吸食毒品,分量非常大,在某种程度上说,24克已经是常规吸食量的范围,是为自身所使用。
裁判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我们对法院的公正审理感觉到欣慰。同时,被告人郭某某对我们的感谢,更令我们内心感到真实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