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受公司负责人的领导指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参与的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应以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其中第二个大问题的第一条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其中第2明确,单 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 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第3小点,对于公诉机关未按单位犯罪起诉的也明确了处理办法,对 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 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 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本案中,被害人均是与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且所出借的资金也进入了公司。而此酒店也是实际在建且经营的,至今仍在经营的酒店,是在实际建设和之后的经营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非法吸储的,因此符合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再者无论上述公司存在什么问题,对于作为业务员的张某某来说,她并不知情,她只知道此单位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在她看来,所做的工作就是为单位工作,因此,对于业务员,不宜认定为个人犯罪,而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受公司负责人的领导和指使,应为从犯,应依据我国法律关于主从犯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从整个犯罪过程看,张某某是受公司负责人的领导和指使,她是为公司工作,违法犯罪所得也都是被公司非法占有,张某某所得也都投资到了该公司,这足以证明张 某某对该公司的宣传深信不疑,她的行为与积极主动为自己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金融犯罪的量刑,数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辩护人提请 法庭注意,这样的犯罪中,业务员的犯罪行为与普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全部到了自己腰包的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不是为自己吸收,而是为公司,他们自 己赚的仅仅是微薄的提成,这些提成还又投进了公司,甚至还将父母的、自己的存款共128.1万元全部投入进去了。也就是说,他们非吸的同时也是非吸的被害 人,因此,对于身为业务员的张某某来说,不能简单的以非法吸收的数额来定罪,这难免教条化、简单化,对其大幅度减轻处罚,才符合罪行相适应、宽严相济的刑 法原则。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实际犯罪数额并非起诉书指控的548.6万元,而应是387.6万元,甚至更少,因为有一些证据的取得有困难。 依据张某某家属庭前交付的证据材料谅解书显示,有刘某某等六人的证明材料,他们均明确他们的资金有很大一部分的投入与张某某无关,核减掉的数额为161万元。 四、张某某的行为也得到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家属庭前交付的谅解书包括上述六名以外,还有陈某某等十七人均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五、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也愿意返还犯罪所得。 张某某在该起犯罪行为中获得了25万元的业务提成,尽管因为投入了公司并未实际得到,但其亲属愿意替她返还犯罪所得25万元,她也同意。
裁判结果
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