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工矿产品购销的时候,如果对方发生逾期不交货不支付钱等违反了合同约定,我们难免就会疑惑合同在那种情况下是否还在有效期限内,对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有效期限我们所知的内容并不多,那么下文就将为您介绍。
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有效期限
(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1、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3、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4、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自由购销合同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办理。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要报经批准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6、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停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文件清理合同;遗留的有关事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7、签订合同有笔误需要修正的,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8、合同中的产品交 (提) 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属于年度分配指标的订货,必须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年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用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9、 第二十六条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产品,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贷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
10、第二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提)货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提前交货的,需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提货。
(2)逾期交货的,供方应在发货前与需方协商,需方仍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需方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11、逾期提货的,需方除应当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外,并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
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当然包括约定的付款在内。经过了这个有效期客户没有付款属于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来要求对方赔偿事宜。既然合同已经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是否作废由法律决定(当事人双方也可协商决定)。
上文就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有效期限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如果您提前交货对方是可以按照合同内的时间支付金额,那样是合理的且要知道在签订合同时时不能签订没有注明交货日期是合同的,对于合同如果需要修正是需要双方协商同意才可以。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衡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