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变更联系人未通知你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对方违约,你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订立合同后不履行怎么办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出现先期违约行为,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期特诉戴纳·陶尔案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独有的法律制度。我国是在1999年时引进并将之归在新民法典违约责任一章中的,具体表述为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有两种表现形式:
1、默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式。
要追究默示违约方责任的,守约方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2、明示违约,除默示违约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属预期违约,这种情形被称为明示违约。明示违约的举证关键在于证明对方当事人曾有明示不履行合同的表示,包括书面证据和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词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明示预期违约中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应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最终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如果并不妨碍合同权利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实施预期违约中的守约方可采取多种措施实施救济,但在我国,守约方仅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与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新民法典增加的制度,体现在预期违约中则是当守约方有证据证实对方有预期违约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债务。如前述案例中如果双方约定乙方应在甲方将货物运抵之前支付部分货款的,乙方在取得甲方预期违约的证据之后就可以中止履行这部分义务,以避免造成己方损失扩大的后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这样的情况,未违约一方的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有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此外,未违约一方的当事人若对违约一方的行为有所察觉,当发现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的证据的时候,当事人另一方则可以实施不安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秦皇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