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看到、使用的书籍,计算机软件等等都是有著作权的,这是法律对著作权人相关权益的保护。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有关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下面就来告诉你著作权法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文节录至第七条。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有关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不多,也是十几年前出台的,其中有些内容肯定已经不能适用时代的发展。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建议尽快根据时代的发展,修改对应的条文,才能有效的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著作权纠纷。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