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下落不明;
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提存以后债权人不能再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