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销合同赔偿款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由此可见,赔偿款属于列举的价外费用。虽然赔偿款属于增值税列举的价外费用,但缴纳增值税的前提必须是纳税人发生了销售货物的行为,对没有发生销售货物行为,就不存在纳税义务,收取的赔偿金不缴纳增值税。
收取赔偿款不属于生产经营业务往来,不需要开具发票,支付赔款的一方可 以凭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证明、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等入账。收取赔偿款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销 售额或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收取的赔偿款只有构成价外费用,才需要并入销售额或营业额。
二、其他赔偿款如何缴税?
1、国家赔偿的纳税规定。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而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又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国家对当事人的损失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民事赔偿的纳税规定。合同违约赔偿是民事赔偿的主要形式。在赔偿的范围上,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同时还包括当事人的间接损失。《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人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因购买方违约支付的违约金一同并入销售额中依法征收增值税。至于购销过程中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因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行为,当然无须缴纳销项税额;而且违约金并非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并不影响购销业务标的物的价款、数量等,因此也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流转税是基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而征收的。
将价外费用纳入征税范围,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通过加大价外费用而缩小正常收入,从而缩小流转税税基。所以税法规定,对当事人因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损失赔偿,应按规定并入收入额中依法计算征收流转税。但违约金计入应税收入的前提是履行了合同交易,对于未实际履行合同交易而取得违约金收入,因并不存在应税行为,由此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当然无须计人收入额中计算流转税。
3、保险赔偿的纳税规定。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根据与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所遭受损失的赔付。《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因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购销合同赔偿款如何缴税这个问题,其实,如果没有发生货物往来,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而且收取的赔偿款,是不需要进行开具发票的。另外,我国对于事赔偿的纳税规定以及保险赔偿的纳税规定也有明确的标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江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