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也各有其行使范围。但从实际的行使来看,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权利与承租人对房屋的权利有时是会有交叉的。因此,双方的权利如何行使、协调一直都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双方的权利行使应当坚持如下原则:即双方权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人已经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来,但不能另外单独主张这部分权利。同时,对于所有权人的权利与承租人的权利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各自主张,另外一方不能主张属于对方的权利。如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自己带来的营业损失,所有权人就不能主张;同样,第三人所侵害的权利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非承租人的权利时,承租人也不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