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都会产生一些财产方面的纠纷,那么在实践中这个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该如何来处理呢?换言之,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该如何分割财产。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该怎么处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处理。
2、 最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 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民法典》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民法典》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 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 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 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 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 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因此,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宜依据等分原则处理。
4、共同财产的认定《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男女如果属于未婚同居关系的话,此时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时,就要按照共有关系来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