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三)职责
1、公司项目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重大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批准签订。本条所指重大合同是指(主要是按合同标的数额来确定)
2、公司合同管理部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
3、 合同管理部(合同管理员)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2)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负责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洽谈;
(4) 负责监督、检查各分公司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工合同、物资设备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
(5) 负责公司各类合同备案工作;
(6) 参与公司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
4、公司业务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谈工作。
5、 公司采购部负责材料设备采购、设备租赁合同的洽谈工作。
6、 项目经理部负责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7、项目经理部经理(或分管副经理)负责建设工程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
(四)合同的签订
1、合同主体的审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市高指同意。
2、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3、合同的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编制的操作指导书规定的内容填写。
(2)其他合同(主要指买卖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确须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5.2条规定的情形的,应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并签发解除合同的函;对方没有违约,应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的发放的范围相同。
4、规定的程序执行。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的处理结果,是变更后合同一部分。
5、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或领导。
6、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六)合同的履行
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
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3、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公司办公室应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并将基本情况和法律顾问的处理意见一同上报公司领导:
(七)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及公司办公室,由部门经理和办公室负责人拟定处理意思,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
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办理。
(八)合同的日常管理
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合同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业务部、采购部、项目经理部设立的合同管理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其他部门不设合同管理员。
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合同管理部、业务部、项目经理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签订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并盖章,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公司骑缝章。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公路合同管理制度,从制度内容中看出主要分为八部分,包括对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作出了详细说明。从中还能了解合同的日常管理、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相关规定。有了公路合同管理制度,有效维护当事人、施工单位的权益,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武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