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借款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1、借款人返还借款
借贷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折价补偿
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追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始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借款合同无效需要返还财产,还要赔偿损失。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产生的原因不一样,认定的程序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属于绝对无效的情况,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未被撤销的条款依然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