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致人死亡检察院起诉书
过失致人死亡检察院起诉书
___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___公诉刑诉〔___〕43号
被告人卢___,男,1979年___月___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___,汉族,初中文化,___,___省___市___县___乡___村人,现住___村___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___年11月28日被___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___年12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___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___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___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___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___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___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___年11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人卢___和宋___驾驶冀F___5、冀F___挂红色欧曼牌半挂车,在___县南村镇___村风力发电___号机组卸下风叶后,将车停在该机组旁边的土路上进行收板工作,卢___负责开车,宋___通过对讲机在车下配合收板,在用销子固定收缩梁与收缩杆的过程中,卢___在既不能确定宋___的具体位置,又不能准确把握移动距离的情况下移车,致使宋___的头面部被固定挂车的横梁和第一截收缩杆的横梁夹住,造成宋___颅内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___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
___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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