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经常有人在网上找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其实,因为不同寻衅滋事罪案件的案情不同、犯罪主体情况不同、犯罪结果不同等,也导致该辩护意见必须量身定做才行,因此,我们小编在下文提供的辩护词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启迪。
一、范文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的父亲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A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A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阅读了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A,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已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有了全面的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A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被告人A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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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A2009年在鼓浪屿事件中构成寻衅滋事罪本辩护人认为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A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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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A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其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提供的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范文。阅读上文后可知,该文主要是一份关于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的辩护词,而支持该论点的依据主要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等。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欢迎随时来电咨询,我们将尽快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