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都有权行使的一项权利。对于解除合同来说,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解除了合同都是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合同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小编为您整理了如何确定合同违约金的具体内容。
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怎么确定?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在违约金方面规定: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必须是约定的,不承认法定的违约金,因为在新的民法典之前,我们一直有法定违约金存在。
2、因为民法典它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条款,因此它是优先于损害赔偿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应该放在第五百八十四条的前面,道理就是先有违约金,然后才有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我们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其中也包括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补救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
3、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民法典11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专为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此为例外。当然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
4、任何违约金一经约定,都是有效的,法官、仲裁庭无权宣告违约金条款无效,否则无异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侵犯,不合合同自由原则。以据民法典114条第二款的规定,条件有二:
一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二是必须要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无权径自作出调整。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的支付情况首先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只要违约方没有异议就可以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执行。但是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认为约定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可以根据实际的损失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相关比例。如果您还有关于违约金方面的内容需要了解的,可以咨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