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虽然发生得并不频繁,但或多或少总是出现过的,且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当出现医疗事故时,会有专门的医疗专家成立一个鉴定组来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之所以要鉴定医疗事故就是要分析在该医疗事故中由于医疗结构或是医护人员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因此,医疗事故有着不同的分级。对于不同的事故分级,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自然就不同,将在本文中介绍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分级的责任程度。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分级的责任程度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了,也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为大家提供帮助。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于法院而言也只是起着证据的作用,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大家还有更多关于这方面的疑问,欢迎大家向网站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