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夫妻拥有车辆、公司债券、股份、收藏品、艺术品、其他动产、知识产权收益等,而更多的普通百姓除了房屋可能再没有其它值钱的东西了,可见,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分割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网友们房屋纠纷法律咨询相关内容,希望能解决你们的疑问。
一、离婚时的房产纠纷有哪些
1、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贷款已经付清的分配。
若是婚前由一方全资购买,则不管是离婚后还是婚姻续存期间都是属于个人财产而不必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中来。(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若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则根据双方的出资凭证划分比例进行房产产权的划分。(也可以私下协商。)
2、婚后购买的房屋的分配。
婚后购买的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就算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姓名,也算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一步划分而不是仅仅为个人财产。
3、不管是婚前购买房产还是婚后购买房产,只要是两人双方一起还的贷款,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进一步划分。
4、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的分配。
若是婚前,则默许为只对该子女的赠与,不算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直接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方明确说明是赠与两人的除外。)若是婚后,则默许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出资方明确说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离婚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1、一般管辖原则
一般来说,离婚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有下列五种情形,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