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赠与合同撤销时间有没有要求?
1、有的赠与可以撤销,有的不可以撤销,不管多长时间。
2、不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3、可以撤销的赠与,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包括:
(1)在赠与的财产“转移到受赠人名下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已经转移到受赠人名下的财产,在赠与人“发现有可撤销的情形之后”“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是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是自发现可撤销情形之后“6个月内。”
4、在赠与的财产转移后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赠与合同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赠与合同撤销时间要求一般是一年之内,如果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提出撤销,就需要在具备撤销条件6个月内。如果老板给员工奖励了房产,发现员工是弄虚做假编造的业绩,贡献失真,那么老板行使撤销权要尽快,虽然是1年之内有效,但是越早处理越有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深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