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军婚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二、破坏军婚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客观方面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三、破坏军婚罪区分与重婚罪的对比
若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未进行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时构成重婚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与强奸罪的对比若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本条款是强奸罪的特殊条款,属于注意条款而非法律拟制。依据平等原则,同样的法益受到同样的保护,仅当对现役军人妻子的奸淫行为行为达到触犯强奸罪的程度时, 才成立强奸罪,而为赋予现役军人妻子性自主权利的额外保护。
由于破坏军婚罪属于行为犯,因此只要行为人有破坏军婚的具体行为,无论造成的结果是怎样的,都要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