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某设备公司成立,注册资金为120万元,李某、赵某、焦某各出资40万元,平均持有股权,李某为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2013年,李某主张投资的项目,其他股东均不同意,产生矛盾。某设备公司于13年月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任命焦某为公司董事长,免去李某董事长职务,随后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某设备公司章程约定:第十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二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据某设备公司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12月底某设备公司未分配利润(历年)期末数为23810610.24元。 原告主张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盈利,长期不向公司股东分红损害其股东利益,要求法院判决某设备公司向其分红7936870.08元。
被告辩称,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及分配方案是公司内部事务,应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法院应驳回原告诉求。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股东请求分配公司盈余利润,应依据股东会决议进行,原告不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请求分配利润,而是直接请求法院分配,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及心得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以上法条规定了公司盈余分配的要件和形式。如果股东不通过股东会直接请求法院分配红利,法律不会支持。 如果股东会不做盈余分配,损害股东利润分配权利,那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予以救济,还可以根据公司法71条规定要求转让公司股权,在连续五年不分配盈利情况下,根据公司法74条规定要求公司收购股权等方式予以救济。
裁判结果
股东不通过股东会直接请求法院分配红利,法律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