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在商场摔伤,如何维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摔伤,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摔伤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
(1)消费者;
(2)潜在的消费者;
(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
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三、解决方法
此情形下分两种情况:
1、直接责任,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归责主体是安全保障义务人也就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补充责任,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只是第三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此情形下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有安保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确定责任类型后应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1)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发生损害事实;
(3)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文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有关在商场摔伤,如何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是商场的安全措施没到位到时消费者摔伤的都可以向商场索赔,商场要是拒付责任我们可以向相关法律部门提起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齐齐哈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