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朱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210克,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贩毒数量过高,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为死刑。
办案思路及心得
毒品类案件,要着重审查鉴定意见中的毒品含量、纯度、克数等,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
戴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会见朱某某,复印全部案件材料,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相继沟通交流,对指控的毒品数量,提出四点意见:
一、其中有68克中有10克已经被朱某某自己吸食,不应计入在内,且其余58克只是代同案犯徐某代购,并已全部交给徐某;
二、第三起指控2克,已经被朱某某吸食,也不应计入内;
三、其中有100克,朱某某表示不是毒品,只是普通辅料,且没有相应的毒品照片、鉴定结论印证存在100克毒品,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排除;
四、其中的40克,存在犯意引诱。
裁判结果
成功保命,判处无期徒刑,后在监狱表现好减刑为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