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与xxx、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一案的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出庭诉讼,通过庭审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损失要求不十分合理
①原告65岁,退休工人。发生交通事故本人的退休金并没减少,侵权行为没有导致其收入的减少,再主张误工费于法无据。
②护理费主张每天100元没有依据,超过商洛当地实际。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护理费无固定收入按照陕西省社平工资60%计算的标准,每日按照80元比较合理。(48853÷365×60%=80.3)
③营养费按照每日10元比较合理。
④后续治疗费不合理。原告的损伤经过治疗,治疗终结,并经鉴定定残。既然定残就意味着无需治疗,治疗终结,既主张残疾补偿金还要求主张继续治疗费不合情理也于法无据。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过高,超过了其伤残的程度。原告鉴定为9级伤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失司法解 - 2 - 释》以及商洛审判实践,每一级2000元,精神抚慰金不超过4000元比较合理。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神抚慰金优先由保险公司承担。此笔赔偿项目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二、针对原告损失要求。
代理人认为应该按照法律依法确定其数额,对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赔付。本案现查明的损失除鉴定费外,都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该有保险公司直接给原告赔偿。如超越交强险,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应承担的份额。 以上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代理人:xxxx事务所 律师 姚xx
xxx年xx月xx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