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看连带法律责任

法律常识2023-08-03 15:03:43未知

从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看连带法律责任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都是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为了承诺在限期内能够偿还出借人的借款而进行的担保,那么两者有什么法律责任呢?本文整理了从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看连带法律责任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从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看连带法律责任

担保,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名词,也是经济生活中,最常用的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预期利益,使资源能够合理配置,增加资金合理流动效率的有效方式。担保有五种方式: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律师、法官分不清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尤其是分不清抵押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实际上,这是一个初级问题。笔者将从二者区别开始论述。

首先,区别在于一个字:物,抵押担保中担保的对象是物,可以是动产,亦可是不动产。而保证担保中虽然有时也涉及物,但从本质上说担保的对象是人。其次,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的生效要件不同,抵押担保要想生效,除了一纸合同外,还需要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登记不是对抗要件,而是生效要件。如果不登记,则抵押权不生效。而保证担保则无需登记。第三,也就是本文的论述关键,法律责任。一个案件过程再跌宕起伏,引人入胜,双方当事人关注的始终是个结果,而这个结果用一个法律名词代替,就是法律责任。抵押担保以抵押物为责任承担限度,而保证担保中的连带保证则是将自己与债务人串在了一根绳上。两者的法律责任孰轻孰重,可见一斑。以上是三个最重要的区别,除此之外还有诉讼时效、诉讼顺序等等区别,在此不再赘述。

引入一例:甲曾借钱给乙,乙无力偿还,无奈找到其弟弟丙为其担保。丙以自己与家人共有的房屋一处做抵押担保。甲乙丙签订了抵押担保协议。约定至某年某月某日,如乙仍无力偿还,甲可处置丙的房屋。但没有其共有人的签字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现过了约定时间,乙无力偿还,甲将乙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偿还本息,丙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案件,提出几个问题。

第一,本案中,丙在房屋有共有人的情况下,未经他人允许即将房屋做了抵押,此行为的效力如何?第二,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此抵押权是否生效?第三,即使抵押权生效,是否可以未经对债务人乙的诉讼,直接对乙丙诉讼,换句话说,丙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第四,即使可以诉讼,判决丙承担连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下面对以上核心问题进行解答和论述。第一,丙将多人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允许将房屋抵押,此行为部分有效,即丙对房屋所有的部分,可以抵押,但其他部分不得抵押。第二,甲丙只签订抵押合同而为办理抵押登记,此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未生效。甲仅对丙有行为上的督促权利。即使达到和合同约定的条件。甲依然不能行使抵押权。第三,此问题涉及到了抵押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的重大区别,即先诉抗辩权。抵押担保中,债权人获得抵押权后,当合同约定条件达成后,债权人想行使抵押权,必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否则不能够直接处分抵押物。这是抵押担保与一般保证相同的地方,亦是与连带保证不同的地方。第四,即使抵押权生效,即使可以诉讼,那么判决丙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巨大错误。众所周知,抵押权人只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而不可能对本案中的丙行使权力,抵押权对物不对人。判决丙承担连带责任,唯一的可能性就是法院认为丙的行为是连带保证行为而非抵押行为。这一基础的、常识性的错误,让笔者意识到了写此篇论文的必要性。

其实,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很好区分,从形式上即可一目了然。抵押的主体可以为债务人本身,合同中经常约定甲欠乙钱,乙提供汽车一辆作为抵押物。而从为出现过,甲欠乙钱,乙为自己保证还钱,如未还钱乙自己还。这样的约定是无用的并且可笑的,为自己担保相当于没担保。即使抵押的主体也是第三人,那么同样有区别。抵押担保合同往往以抵押物为核心。经常约定如乙未偿还,甲可处置抵押物。而保证担保合同往往以保证人为核心。经常约定如乙未偿还,丙代为偿还等类似语句。

为何要如此严格的区分抵押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二者所对应的法律责任分别为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从当事人心里角度看,抵押担保设立,证明他只想用抵押物承担责任。而连带保证担保的设立,即表明当事人愿意以自己的财产代债务人偿还。从法律责任上来看,亦是如此,抵押担保,只会使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权利,而一旦被认定为连带保证担保,那么结果只能是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法院作出如此判决,丙这一为乙做抵押担保的人,沦为了连带保证人。本来债权人甲只能处置房屋中丙所占的份额,而此判决一出,甲除了可以处置此房产外,还可执行丙的其他财产。这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显失公平。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整理的有关从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看连带法律责任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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