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首要条件。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当事人不能既无事实依据,又无任何正当理由,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事实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当,由重新认定机关审查认定。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申请。
4、重新认定的机关: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由区(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作出,重新认定机关为该地(市)级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
5、重新认定只有一次。重新认定决定是对该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重新认定。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申请重新认定的人为申请人,一般由下列人员提出:
1、事故当事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需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由于交通事故责任是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确当事人不能成为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办代理人。 根据法律划定获得代办代理权的人。
1) 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办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办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确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还是当事人, 法定代办代理人是以代办代理身份泛起。
2) 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支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3) 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支属享有, 其近支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续,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3、委托代办代理人。当事人或法定代办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办代理是委托代办代理。委托代办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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