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
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一般由原告预交,待判决出来由败诉方承担或分担。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一审、二审、部分再审案件);
(2)申请费(含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破产等);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a、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b.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c.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d.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e.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f.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g.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h.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i.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j.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b.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c.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b.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3、申请费的交纳标准(略)
二、刑事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不用支付诉讼费。
三、律师费
如果不聘请律师代理案件的话,不发现些费用,如果聘请律师代理,律师费按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具体的律师费收费方式、金额由与律师协商,以双方协商的标准收取。
当事人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主要分为诉讼费与律师费,而在刑事案件当中通常是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