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部门是境外投资审核的一个关键性部门,在未取得发改委的核准之前,中国投资者原则上不得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文件;此外,未经其核准,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海关和税务机关均不得办理与境外投资相关的任何手续。就境外并购而言,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批制度包括前期的信息报告确认制度和正式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度。
一、信息报告确认。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9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境内收购方需要在境外竞标之前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信息报告。在信息报告获得国家发改委确认后,方可进行对外谈判签约、提出约束性报价及投标等具体活动。国家发改委近期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按有关规定直接或通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所谓实质性工作是指投资主体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或提交约束性报价。
从信息报告所要求的内容来看,在向发改委报告之前,拟进行境外收购或竞标的中国企业应当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中方投资者就境外并购作出决议;
2、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
3、制定收购或竞标方案;
4、与拟交易的外方签订意向协议。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投资主体在取得国家发改委的信息报告确认函以后,可以开始“实质性工作”,也就是投标或签署约束性协议,并向发改委提交正式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规范发改部门境外投资核准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包括:2004年国务院通过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及其后国家发改委规定的相关细则。此外,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对现行的核准制度和流程进行了总结、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放宽了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金额,鼓励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
以上是小编对于发改委审批海外并购的制度的一些归纳总结。所以企业在为了扩大市场选择海外并购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定依法到发改委进行前期的信息报告确认和正式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苏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