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采取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详情请看下文。
刑事拘留,是指除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定法定时间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外,由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性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法定期限内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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