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需要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才能进行工伤赔偿,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工伤职工都会对工伤伤残鉴定结果满意。说到这里,很多人就想知道,要是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话该怎么处理。下面大家就跟的小编一起来具体看看吧。
对不服工伤认定的处理
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认定结论,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做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故只能是维持或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但在实践中常常会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情形,那么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应当提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
据《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的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我们可以知道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决定的救济应当是两种程序可以随便选择,而不是必须经过复议程序。
如果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委员会的鉴定结果表示不服的话,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容,申请重新进行一次工伤伤残登记鉴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合法利益。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您解决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