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受雇于王学柱个人从事打桩机工作,2012年被指示到中煤公司北京亦庄凉水河二街中芯花园工地打桩,2012年12月9日凌晨被重物砸伤。事故造成原告李永旺右下肢6级伤残,王学柱给15.3万元医疗费。 王学柱举证证明其与原告为合伙承包工程的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15.3万元费用是对于原告的经济帮助,无任何赔偿义务。中煤公司认为,与原告间不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原告请求中煤公司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 后经多次开庭诉讼,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连带承担支付原告796948元赔偿金。
办案思路及心得
此案一开始在仲裁按照劳动关系审理,后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后宫律师考虑到,此类案件如果是仅仅诉到雇主个人,而没有诉到中煤公司,那案件可能面临无法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多次与原告家属,与法官交涉,调查被告与原告关系,调查整个工程的发包承包情况。历经两年时间,拿到此判决,共计16页。可见,此类案件过程虽坚辛,结果仍能够令人欣慰。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连带承担支付原告796948元赔偿金。 见2013大民初字第11815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