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中财产保全必须担保吗?
诉中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二、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交的材料是什么?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在诉讼过程当中,若提出财产保全是可以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提出申请的,但是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必须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操作,比如说人民检察院所提出的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涉及损害赔偿的,不要求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