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常识2023-10-01 09:06:14佚名

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连带责任其实就是指按照当事人或者法律规定的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于双方共同的债务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一种民事责任。那么,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是什么?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的相关内容。

一、法定原则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 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 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约定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过错原则

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协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清偿债务和赔偿损失,即依连带责任承担的债务范围和方式不同,法律中具体又有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之分。此外,在特定条件下还有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上交款物收归国有等特殊方式。法律上对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未 作明确界定,依笔者之见,两者应当有所区别。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那么,连带责任的范围一般仅指债权 和利息的清偿,不涉及赔偿问题;而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则一般特指因违约或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故有的情况下还一并包括债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此时的责任范围及于一般连带责任的范围。连带赔偿责任多见于有效合同及发生违约赔偿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无效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在保证关系中,主合同债务人秘保证人共同欺骗主合同债权人,造成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或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无效 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 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金融机构因其帮助出资人和用资人进行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此外,还可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

上文的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额关于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的依据,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过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