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又称一般债权,是区别于证券债权的另一种债权,即不以证券来表示其权利。用普通债权质押担保也并不违反法律,所以仍是合法的。将在本文中介绍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
权利质权人的债权到期后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就质押的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权利质权人对出质权利享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出质的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债权出质对第三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被担保债权与出质债权的清偿期上会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出质债权先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后到期,出质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请求第三债务履行或接受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否则会导致债权质押的消灭,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清偿时,须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质权存在于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质权的性质从权利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质权人可按照动产质权实现方式行使质权。
第二种情况,出质债权后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先到期,质权人须等待出质债权到期后方可行使质权,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因为设定质权时,质权人对出质债权的清偿期是明知的,应当承担其权利不能及时行使的后果。当质权行使受到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的阻却时,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第三债务人因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免除其对质押人的清偿责任。当然,质权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基础是,第三债务人得到了出质通知书。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都清楚了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是怎样的了,也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当然,我国相关法律对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规定得并不很严格,还有待完善,所以如果大家还有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也欢迎大家向网站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