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

法律常识2023-08-05 15:04:11佚名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和公司有很大的区别,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企业形式,必然需要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那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呢?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伙企业往往由几个关系比较亲密,互相间比较信任的朋友组成,由于设立程序简单,又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因此是被采用得比较多的经营组织形式之一。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时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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