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总公司允许,分公司老总签定了担保合同,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找到该分公司,那么分公司签定担保合同有效吗?分公司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吗?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分公司签定担保合同有效吗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案例】
徐某承包了企业的副食经营部。经营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隶属该企业。
去年,经王某担保,张某借给王的朋友刘某20万元投资。徐某代表经营部签了担保合同,保证要是刘某不还钱,由经营部负责还债。
今年1月1日,还款期到了。刘某却因为生意亏了本,躲起来不见人。张某只得向王某讨债。王某一改当初的信誓旦旦,推说自己所在的经营部是企业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初的担保合同无效。
盖有经营部公章的担保合同,难道竟成了一纸空文?
【律师观点】
担保合同确实无效,但王某及其单位仍有责任赔偿张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签的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债权人张某事先并不知情,属无过错方。而王某及经营部应该为擅自担保的行为埋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经营部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总公司企业法人承担。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由上文可知,根据《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分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