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关系都是十分重要的。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作为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存在,要是发生什么纠纷的话那么可以依据劳动关系进行处理。但是实践中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的成立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文的讲述,除了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外,像工资条、工牌等也是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那么劳动者就可以以此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在这方面产生了什么纠纷的话,不妨通过网站聘请专业律师来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