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述:某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厂房时未做勘察,便将4年前为第一个厂房做的勘察设计成果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设计院开始并未同意,但在该厂一再坚持下妥协,同意使用旧勘查成果。厂房使用一年多发现墙体多处开裂,该化工厂起诉设计院,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某化工厂,设计院和施工单位,其中某化工厂与设计院、施工单位分别为民事合同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
1、设计院有无过错,应不应该承担工程设计质量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八条“一般建设工程(特殊专业工程除外)勘察设计合同承包方的责任:(1)设计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到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合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2)设计单位对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的规定,设计院设计第二厂房时,应该按实际情况、规定来设计。另外,按照《建筑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设计院对该化工厂使用旧勘查成果的要求应该果断拒绝,坚持法律、法规。设计院没有坚持正确立场,在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妥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院有过错,墙体开裂属于设计问题,设计院应该对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2、某化工厂有无过错,应不应该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该化工厂有过错。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八条“一般建设工程(特殊专业工程除外)勘察设计合同委托方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该化工厂未做勘察,并向设计单位提供旧勘查成果,属不实资料应该对其承担一定责任。按照《建筑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该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厂房时未做勘察,将旧勘察设计成果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并一再坚持让其根据旧勘查设计成果设计新厂房,导致设计问题。另外,根据《建筑法》第七十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该化工厂应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有无过错,应不应该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是按照设计图纸来施工,也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墙体开裂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无过错,不应该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总结:综上所述,并结合《建筑法》第六十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第七十三“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例中的质量责任主要过错在某化工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设计院应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从建筑工程法规案例分析来看,施工质量出现问题还是需要找寻其本质原因,在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前提下,其可以不用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而造成原因的过错方如果是勘察单位或者设计单位的话,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河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