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与新入职的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意味着在试用期结束后,如果需要录用的话还需要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这样的行为合法吗?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一、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合法吗?
根据目前的法律环境,已经不允许企业和员工单独签试用期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如果只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该试用期合同不成立。
二、只签试用期合同员工怎么维权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签订单独试用期合同的情形不用担心,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试用期满后,就视为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应该是有利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关于试用期的内容是规定在该劳动合同里面的,而不是说单位可以单独与劳动者签订一份书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如果您对此还有任何疑惑,或者不太清楚签订劳动合同时候要注意哪些条款,可以咨询一下我们网站的专业劳动法律师,请他帮您看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