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在生活中遇到过免费搭车的情形?要是在免费搭车的过程中,乘客受了伤此时司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其实,在免费搭车的时候这些都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免费搭车受伤司机要赔偿吗。
一、免费搭车受伤司机要赔偿吗
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的人在法律上应分为两种:一种是善意同乘者,另一种是恶意同乘者。
善意同乘者是指无偿的好意同乘,包括同乘人本人要求同乘和驾驶员好意邀请同乘,以及同乘人未明告驾驶员招来第三人无偿同乘,都属于搭便车。我国关于善意同乘者的赔偿目前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判法不一,有的判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车辆所有者承担善意同乘者的全部赔偿费用,有的根据具体情况,减轻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对善意同乘者的赔偿问题应比照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关于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对经许可的搭乘人的人身保护义务来确定。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承运人负责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给付票款。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有保护义务,并对此承担无过失责任,即使旅客是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允许的搭车人,承运人也一样承担保护义务。因此对于从事商业运输经营的机动车所有者而言,即使是无偿搭乘者,只要经其同意就需对其人身安全负无过失责任。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并不是从事商业运输经营者,在对经其同意的无偿搭乘者造成人身损失时,应比照商业运输经营者对经其同意的无偿搭乘者的义务,也对其负有保护义务,不过可适当降低对其要求的程度,令其承担过失责任,即只在对无偿搭乘者的人身损失有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毕竟其并非专业从事运输业务者,对其要求可略有降低。
恶意同乘者即强迫驾驶员无偿运送者,因交通事故造成其损害后果的,应由恶意同乘者自己负责。
二、交通事故中谁有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大致分为: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并非车主,而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暂时替他支付赔偿费。
3、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赔偿对方10%的损失。
4、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5、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对免费搭车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区分是善意搭车者还是恶意搭车者,这两种情况下司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不同的。前者可以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而在后者的情况下,那么相应的责任就由恶意搭车者自己承担。希望小编带来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