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实践中该如何进行刑罚的折抵吗?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刑之前先行被羁押的话,那么可以根据日后具体适用的刑罚,而做出适当的折抵。究竟这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如何进行刑罚的折抵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可予折抵刑期,具体如下规定:
《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以上就是对刑罚的折抵的介绍,其中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但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只能折抵一日。同时,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也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此时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