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种情形有:
1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