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广东省的省会城市,广州市在故意伤害罪量刑方面的内容,当然是由广东省统一作出规定的。然而,这样的规定同样也是适用于广东其他地区。那么你知道广州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吗?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刖起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2)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2)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存在一果多因的;
(3)基于义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由高级人民法院对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作出细化规定。这也就意味着不同地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规定的不太一样。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