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成立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常识2023-07-01 18:02:51橙橘网

代位求偿权成立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一、代位求偿权成立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该放弃行为无效。

二、代位求偿权抗辩如何进行

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保险人主张。除此之外,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还有如下抗辩: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抗辩。

2、未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抗辩,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保险人就不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代位的权利与其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一致的抗辩。比如,被保险人投保的是短量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货损的求偿权。

4、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不应该赔付而予以赔付的抗辩。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对此,理论界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如果保险人依据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而自愿赔偿被保险人的,应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赠与,而赠与不赋予保险人法定的代位求偿权,第三人可据此抗辩。

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法律强制性地转移给保险人,从来转化为保险人的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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